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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5 勞動部將殯葬禮儀服務工作者納入「責任制」
主  旨:
勞動部將殯葬禮儀服務工作者納入「責任制」
公告日期:
2018-06-25
公告內容:
由於考量殯葬產業相關服務人員出勤接案時間無法預知,且工時長短受亡者家屬信仰習俗及治喪的繁複程度等因素影響,勞動部近日將殯葬禮儀服務人員預告納入適用責任制。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指出,殯葬服務業因為產業性質特殊,禮儀服務人員接案時間不太一定,也無法預知,且喪禮服務過程牽扯到喪家宗教信仰及種種治喪需求,因此將此類服務人員納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俗稱責任制。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核定公告適用「責任制」的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限制,勞雇雙方勞動條件為依約辦理。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第84條之一可以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和第49條規定限制,長期以來常有「血汗條款」、「奴工條款」等負面評價,為人熟知的第84條之一適用工作者為保全業。

勞動部指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主要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而不是讓勞工的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以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22,000元,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40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

雇主如使勞工於約定之正常工時外延時工作(加班),即應依該法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加班費)。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基本工資及延時工資相關規定,可連結勞動部網站/常見問答項下查詢。https://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60/25120/

《臺灣殯葬資訊網》107/02/02
http://www.taiwanfuneral.com/NewDetail.php?Seq=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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