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缺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
第十五條 |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監事時應由當選人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務為當選。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於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之,並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 |
第十七條 |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會就監事中互選之,並主持日常監察事務。 |
第十八條 |
會員大會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收支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五、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清算人及關清算事項之決議。
八、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
第十九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並決議理事之辭職。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通過會員之入會及退會。
四、擬訂年度工作計劃、經費收支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五、通過聘免本會會務工作人員。
六、議決處分不繳納會費之會員。
七、與監事會共同選派或改派上級團體之會員代表。
八、其他有關法令及章程規定之任務。 |
第二十條 |
監事會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及業務執行情形。
三、審核理事會會務、財務及財產管理情形之各種報告並提報會員通過或追認。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並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與理事會共同選派或改派上級團體會員代表。
六、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 |
第廿一條 |
理事長職權如左:
一、綜理日常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
二、提報聘免會務人員,並指揮監督會務之推行。
三、召開有關會議並擔任主席。
四、臨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
第廿二條 |
常務監事職權如左:
一、召開監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二、經常監察理事會處理會務、財處理情形。
三、其他依職權應監查事項。 |
第廿三條 |
本會理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其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廿四條 |
理監事之任期應由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之日起計算,前項理監事會議應於會員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廿五條 |
本會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卸任。其遺缺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之。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監事會通過者。
三、連續缺席理事會、監事會兩次者。
四、 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五、依法令規定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
第廿六條 |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且不得兼任本會會務工作人員。 |
第廿七條 |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其人選均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廿八條 |
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人員服務規則另訂之,並提經理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