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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現在位置》台中市葬儀商業同業公會_公會章程  
◎台中市葬儀商業同業公會 ◎台中市葬儀商業同業公會 ◎台中市葬儀商業同業公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臺中市葬儀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協調同業關係,矯正弊害,增進共同利益,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臺中市。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二、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三、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四、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事項。
五、 關於會員會籍與會員代表資料之建立及動態調查登記事項。
六、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七、關於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八、關於接受政府及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九、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依公司法及營利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經營葬儀服務及壽材之公、民營禮儀社或禮儀公司,均應於營業壹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派會員代表一人,以公司行號負責人、經理人或現任職員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具資格之認定,應提經理會審議通過後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八條

會員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會員代表派定後若其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改派會員代表補充之。

第九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以一權為限。
第十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之計算以受託人簽到之先後順序計算,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及按時繳納會費之義務,如不按規定繳納會費者,經理事會決議依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 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 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 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監事,及停止享受本會一切權利;已當選為理、監事者應即解職。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非經廢業及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歇業處分者不得退會,但如有變更地址或會員代表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三條
公司行號不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於開業一個月內加入本會者,於其加入時溯自開業之次月起計算其應繳會費併入會費繳納之,如經通知限期內仍未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再函報主管機關處一仟伍佰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金。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缺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五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監事時應由當選人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務為當選。
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於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之,並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七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會就監事中互選之,並主持日常監察事務。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收支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五、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清算人及關清算事項之決議。
八、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並決議理事之辭職。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通過會員之入會及退會。
四、擬訂年度工作計劃、經費收支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五、通過聘免本會會務工作人員。
六、議決處分不繳納會費之會員。
七、與監事會共同選派或改派上級團體之會員代表。
八、其他有關法令及章程規定之任務。

第二十條

監事會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及業務執行情形。
三、審核理事會會務、財務及財產管理情形之各種報告並提報會員通過或追認。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並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與理事會共同選派或改派上級團體會員代表。
六、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

第廿一條

理事長職權如左:
一、綜理日常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
二、提報聘免會務人員,並指揮監督會務之推行。
三、召開有關會議並擔任主席。
四、臨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廿二條

常務監事職權如左:
一、召開監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二、經常監察理事會處理會務、財處理情形。
三、其他依職權應監查事項。

第廿三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其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四條
理監事之任期應由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之日起計算,前項理監事會議應於會員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五條

本會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卸任。其遺缺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之。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監事會通過者。
三、連續缺席理事會、監事會兩次者。
四、 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五、依法令規定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第廿六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且不得兼任本會會務工作人員。
第廿七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其人選均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人員服務規則另訂之,並提經理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實施。
 
第五章 會識
第廿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其日期由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二、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要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卅十條
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時,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在此限,並均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派員指導。
第卅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款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及監事之解任。
四、財產之處分。
五、關於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卅二條
本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分別舉行,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集臨時會議,候補理監事均得通知列席,理事、監事開會時均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
第卅三條
本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六章 經費
第卅四條

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入會費:新台幣陸仟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每月繳納伍佰元。
三、委託收益。
四、利息收入。
五、會員捐助費。   

第卅五條
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卅六條
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七條
本會得經會員大會同意,興辦事業。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機關備查。
 
第七章 附則
第卅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卅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市政府核准備案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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